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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的調解方式,勞動爭議如何調解?

            時間:2022-10-15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當事人之間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二是勞動者對終局裁決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

            同學們,勞動侵權行為的出現必然會產生勞動爭議,通過正當途徑妥善解決勞動爭議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有積極意義的。

            2008年5月1日,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開始施行,勞動者可以通過這部法律實現正當維權。

            1.勞動爭議的類型有哪些?

            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會不可避免地存在勞動爭議。一般來說,常見的勞動爭議有以下幾種: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除此以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這些爭議都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范圍之內。

            2.發生勞動爭議后如何處理?

            同學們,發生勞動爭議后怎樣處理呢?有哪些程序?

            (1)調解

            同學們,為了能快捷、簡便地解決勞動爭議,當勞動爭議發生后,我們可以選擇用調解的方式來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②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③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當事人之間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職場小貼士

            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法院適用督促程序的一種方式。所謂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一種程序。督促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

            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債務糾紛案件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爭議,對于此類案件,債權人可不通過通常的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以簡便方式及時實現其債權。由于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是直接用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因此并不須經過開庭審理便可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如果債務人認為支付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之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會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另行起訴。

            (2)仲裁

            同學們,當勞動爭議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愿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應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仲裁是有時效限制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有以下幾種情況除外:

            一是仲裁時效中斷。中斷情形有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是仲裁時效中止。當事人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一般來說,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擔任仲裁員是需要一定條件的,這些條件包括:①曾任審判員的;②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③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④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在仲裁過程中,當出現某些對當事人不利的情況時,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請仲裁員回避,仲裁員應當回避,這些情形包括: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勞動爭議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包括:

            一是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3)訴訟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或出現其他原因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一是勞動者對終局裁決的案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勞動者對終局裁決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同學們,對于勞動爭議,我們一定要理性對待,一定要學會用最經濟、最實用、最簡便的方式加以解決。既不要遇事畏縮,使自身權益受損,又不要遇事莽撞,失去解決問題的好時機。

            自我檢測

            學習《勞動合同法》,檢測一下自己,下面的題目能答對多少。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 ?。┗蛘呗毠ご砥降葏f商確定。

            A.董事會   B.監事會  C.工會  D.職工代表大會

            2.用人單位自( ?。┢鸺磁c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A.用工之日     B.簽訂合同之日

            C.上級批準設立之日 D.勞動者領取工資之日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垩簞趧诱叩木用裆矸葑C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A.可以    B.不應    C.應當  D.不得

            4.《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 ?。┯喠鎰趧雍贤?。

            A.可以    B.應當    C.需要  D.無須

            5.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扔喠鎰趧雍贤?。

            A.十五日   B.一個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6.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八十

            7.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

            A.違約金   B.賠償金   C.補償金   D.損失費

            8.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 ?。┫騽趧诱咧Ц秳趧訄蟪?。

            A.可以    B.不必  C.應當  D.不得

            9.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 ?。┬问?。

            A.書面    B.口頭  C.書面或口頭  D.書面和口頭

            10.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 ?。?。

            A.繼續有效      B.失去效力

            C.效力視情況而定   D.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否有效

            11.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 ?。?。

            ①勞動合同期滿;②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死亡;③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④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⑥用人單位發生嚴重經營困難;⑦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A.①②④⑥⑦⑧  B.①③④⑤⑥⑧  C.②③④⑤⑦⑧  D.①③④⑤⑦⑧

            12.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 ?。?。

            A.即時終止    B.續延半年后終止

            C.續延一年后終止 D.續延到醫療期滿時終止

            13.用人單位(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D.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

            A.二  B.五  C.十  D.十二

            15.勞動者( ?。?,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兜墓べY。

            A.一  B.二  C.三  D.四

            17.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是,用人單位( ?。?。

            A.發生合并或者分立        B.變更投資人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D.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18.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 ?。?,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A.最低工資標準    B.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C.行業工資指導線   D.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9.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

            A.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B.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C.女職工            D.年老體弱的職工

            20.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后,在( ?。﹥戎匦抡杏萌藛T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21.( ?。?,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A.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B.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C.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D.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2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

            A.應當支付賠償金    B.可以支付賠償金

            C.應當繼續履行     D.可以不繼續履行

            綜合實踐

            訓練一:維權意識培養

            自己設計一份問卷,調查一下周圍同學對于維護勞動權益的想法,在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后,寫一篇調查心得,通過這一活動來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

            訓練二:維權能力訓練

            按下列表格要求,搜集若干例勞動維權案例,學會分析案例的得與失,通過這一活動來增強自己的維權能力。

            勞動爭議案例處理情況調查表  案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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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鏈接

            材料一

            導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2008年剛剛施行的重要法律。勞動者熟悉其內容,對于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將會產生積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調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 調 解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評析:死板地掌握法律條文是沒有用的,我們應該上一個層次,能夠活學活用。如果這世界上出現更多有良知的企業,涌現更多滿懷理性的勞動者,我們離和諧社會還遠嗎?

            材料二

            導讀:家樂福4萬多名員工,除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都要在2007年12月28日前重新簽訂為期兩年的新合同。家樂福中國總部相關領導稱,此舉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并無直接關系,而是公司“自身商業運作的行為”??赐晗旅娴牟牧?,你會有什么想法呢?

            記者從家樂福中國總部獲悉,家樂福全國4萬多名員工,除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外,不論工齡長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2007年12月28日之前與公司重新簽訂為期兩年的新合同。家樂福中國總部相關領導稱,此舉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并無直接關系,而是公司“自身商業運作的行為”。法律人士認為,該企業在新法實施前推出此舉,無非是希望在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前,能多一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但如此興師動眾地重簽合同,不僅易引發員工的種種猜測和不滿,降低他們對企業的信任度,也會給企業的正常運作帶來影響。

            企業表態:并非強制性行為

            記者了解到,2007年11月17日,家樂福中國總部給全國各大門店的人事部下發了一份電子郵件,郵件傳達了將與全體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指令。經證實,該合同期限為兩年,從2007年12月28日開始至2009年12月28日,不論職工工齡長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重新簽訂。家樂福中國總部法律部的冷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次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并非強制性,合同沒有到期的職工可以自己選擇簽或不簽。據記者了解,在整個過程中,家樂福并沒有辭退或者買斷職工工齡的做法。

            家樂福全國媒體經理陳波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公司之前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中,有部分條款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對勞動合同進行修改。但是對于究竟哪些條款需要修改,陳經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透露。

            對于為何趕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重新簽訂合同,陳經理表示,這是公司“自身商業運作的行為”,因為公司在春節前都比較忙,所以必須趕在銷售旺季來臨前完成勞動合同的重新簽訂工作。

            職工擔憂:不知重簽后果如何

            記者隨后采訪了家樂福多家大賣場的職工,職工們紛紛表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人事部以“命令口吻”讓他們簽字,大家都不敢不簽,但同時又擔心,不知道簽訂了新合同后,會有什么后果。很多職工還質疑企業的做法意在規避新法。

            法律人士:這是規避新法行為

            法律人士分析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只能與同一員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簽署時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該企業趕在2007年年底重簽一份合同,也是一種規避措施,其希望在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之前可以多一次簽訂固定合同的機會。但如此興師動眾地重簽合同,不僅容易引發員工的種種猜測和不滿,降低他們對企業的信任度,也會給企業的正常運作帶來一定的影響。

            評析:為什么說家樂福此次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規避新法?《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卑凑者@一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只能與同一員工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而第三次簽署時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新法同時規定,對于該法實施前已經訂立的合同,采取過渡性保護。即須等該合同到期后簽署新合同時,方才計算簽署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數。比如2007年12月至2010年11月的合同,需等到合同到期后,2010年續約時方才被認定為首次簽約,即便屆時一年一簽,而員工在公司服務期如未滿10年,就需等2012年合同到期后,方可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真的希望少一些企業刻意去鉆法律的空子,而是善待員工,真正把員工當做企業發展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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