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的內容
第一節 我國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的內容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經歷了幾次重大的工資改革,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在1956年工資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但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平均主義傾向。教師的工資自然也受到影響。1985年進行工資改革,實行結構工資制,并將工資分為基礎工資、崗位(技術)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但當時沒有建立起正常的晉級增資制度,使工資的職能難以充分發揮。1993年,我國結合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的推行,進行工資制度改革,主要內容有:實行職級工資制;建立正常的增資制度;實行地區津貼制度;改革獎金制度;改革機關中的工人工資制度。其中,就教師工資制度而言,這項改革力求充分體現教師的職業特點,強化激勵和競爭機制,合理拉開差距,增大激勵強度,實行基本工資和“活工資”相結合,以職務為主要依據并體現能力、貢獻、勞動的復雜和繁重程度,更多地反映一定時期教師在一定崗位上的實際貢獻,工資的發放以崗位和勞動數量為依據。同時,允許各地在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前提下有適當差別。學校在國家總量調控、工資包干的前提下,具有調整內部工資關系、增加工資、確定工資晉升以及學?;鸱峙涞任⒂^分配上的自主權。自此,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教師工資分配制度,教師的待遇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1)
為了使讀者較為清晰地了解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本部分以十年為一個階段,分六個階段考察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并對每個階段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的重點進行概括分析。
一、20世紀50年代:確立工資標準,提高教師待遇
20世紀50年代,新中國剛成立,百廢待興,經國務院批準,教育部于1952年、1955年和1956年先后三次確定了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并不斷提高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以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1956年的教師工資改革就教學人員和行政職工分別編制工資標準表,共頒發了九個工資標準表,意在減少工資等級,增大級差,提高工資水平。同時規定,對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實行教齡津貼制度,少數優秀教師可以越級提升;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成績卓著的校長和教師,是教育工作的專家,工資待遇應該較高。這一時期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的特點可概括為:確立標準,提高待遇。
這一時期關于中小學教師工資主要有以下文件規定。
1952年7月23日,經政務院批準,教育部發布《關于調整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員工工資及人民助學金標準的通知》,規定從1952年7月起,全國高等、中等、初等學校教職工實行以工資分為單位(按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價格綜合折算貨幣工資額的一種單位)的工資標準。文件附發的《全國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工資標準表》,從鄉村小學到高等學校共有35個工資等級,鄉村和城市之間、各級學校之間有交叉。高等學校有33個等級(其中教授、副教授有10個等級),中等學校有23個等級(其中教師有17個等級),初等學校有18個等級。各級學校教職員工調整后的平均工資標準,與1951年相比較,高等學校增加18.6%,中等學校增加15.5%,初等學校增加37.4%,農村小學教師平均工資定為20萬元(舊幣)。這次工資改革初步統一了全國同級的各類學校教職工的工資標準,并提高了他們的工資待遇。
1955年8月3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實行工資制和改行貨幣工資制的命令》,高教部、教育部于1955年10月和11月先后發出通知,將各級學校教職工的工資標準修訂為貨幣工資標準,從1955年7月起執行,并按國家統一規定加發物價津貼,另有10%的教職工提升工資級別。
1956年4月11日,毛澤東在青年團中央反映小學教師有“三低”(即待遇低、地位低、質量低)的情況簡報上批示:“此件值得一閱,并應予以解決?!?7日,周恩來批示“: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提出解決辦法?!彼奈逶麻g,教育部接連研究解決辦法,在教育部起草的《關于提高小學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報告》中提出,必須從思想上轉變某些干部輕視小學教師的錯誤觀點。根據“按勞取酬”、“同工同酬”的工資原則和小學教師勞動復雜、工作繁重的情況,確定小學教師的工資地位。農村小學教師的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同等程度的其他部門人員。應當實行“教齡津貼”的工資制度,對有特殊貢獻的優秀教師,給予特級待遇,公立、社辦、民辦、私立小學教師一律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應定期舉行優秀教師代表會議,總結、推廣優秀教師的經驗,以提高人民教師的榮譽感。應積極提高小學教師的質量。各級黨委應加強對小學教育和小學教師的領導。
1956年7月4日《,國務院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發布,規定自1956年4月1日起,全國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實行新的工資標準。據此,高教部和教育部于同年7月分別發出《關于1956年全國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評定和調整的通知》、《關于1956年全國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調整的通知》、《關于1956年全國普通教育、師范教育事業工資改革的指示》,要求全國各級各類學校進行教職工的工資改革工作,按照新頒發的工資標準(1955年的工資標準表作廢),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重新評定級別,進一步貫徹“按勞取酬”的原則。對教學人員和行政職工分別編制工資標準表,共頒發了全國高等學校教學人員、行政職工、教學輔助人員,全國中等專業學校教學人員、職工,全國中學教員、行政人員,全國小學教員、行政人員共九個工資標準表。這次工資改革取消了物價津貼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改革意在將教學人員與行政職員分為兩個工資表,減少工資等級,增大級差,提高工資水平。全國公立小學教師的月平均工資比調整前提高32.88%,即由30.2元增加到40.13元,教育部所屬各項事業單位教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比調整前提高28.72%。
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規定:“有關部門要研究修訂現行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制度。對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應該實行教齡津貼制度,少數優秀教師可以越級提升;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成績卓著的校長和教師,是教育工作的專家,工資待遇應該較高。對中小學教師的副食品和日用品的供應,應該和當地脫產干部同等待遇,不得歧視。對他們在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有關部門應該適當幫助解決?!?/p>
1959年,國家對少數教師中工資級別偏低的人員調整了工資,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升級面為5%,普通中學為4%。
二、20世紀60年代:評定和提升中小學教師工資級別
20世紀60年代仍堅持以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為核心,對中小學教師工資進行升級,1960年規定全日制中小學教師升級面為25%?!蛾P于1963年全國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工資調整工作的幾點意見》還著重提出,中小學教師的工資一向偏低,生活比較困難,今年的升級面應當加以照顧。但在此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由于“文革”的原因,各項工作都處于停滯狀態,對于中小學教師工資的規定,除1971年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員工資的通知》對少數工齡長工資低的教職工的工資作了一些調整之外,沒有其他規定。
這一時期關于中小學教師工資主要有以下文件規定。
1960年2月16日,國務院頒發《關于評定和提升全日制中、小學教師工資級別的暫行規定》,提出:評定和提升中小學教師的工資級別,應該以教師的思想政治條件和業務工作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必須照顧其資歷和教齡。對師范院校畢業生(包括具有同等學力者)擔任中小學教師的工資級別的起點,以及長期努力從事教育工作的老教師、對人民教育事業有卓越貢獻的教師的提升和獎勵等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中小學教師工資制度,極大地調動了廣大中小學教師的工作積極性。
1960年3月15日,教育部發出《關于1960年高等學校和國家舉辦的全日制中小學教師工資升級工作的幾點意見》,規定:經中央批準,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調整工資,高等學校教師升級面為40%,國家舉辦的全日制中小學教師升級面為25%。同時還指出,中央已同意將現行福利費標準提高為工資總額的2%,已高于這個標準的地區,不予降低。
1961年4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陸定一在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要為教育工作人員規定教齡津貼辦法。8月,教育部據此向中央提出了實施教育工作者教齡津貼的意見和辦法。1962年12月,周恩來指示,教齡津貼可先在中小學實行,教育部又于1963年擬定了《中小學教師教齡津貼暫行規定(草案)》,但都未實施。
1963年3月23日,《全日制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規定:“教師應該受到尊敬和愛護。必須注意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边€規定:“必須做好教師的工資級別的評定和調整工作。對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應該實行教齡津貼制度;少數優秀教師可以越級提升;長期從事教育工作而又成績優異的教師,是教育工作的專家,工資待遇應該較高。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另行規定?!?/p>
1963年7月25日,教育部發出《關于1963年全國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工資調整工作的幾點意見》。該意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職工工資的規定,確定該年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調整工資的升級面:相當于國家機關17級以上的行政干部按中央規定區別對待;相當于17級以上的教師和高等學校輔助人員,可按中央或地方規定,適當照顧,其余人員按40%執行。該意見著重提出,中小學教師的工資一向偏低,生活比較困難,今年的升級面應當加以照顧,一般不宜減少。
三、20世紀70年代:調整和增加工資,實行教齡津貼
“文革”以后,我國中小學教師工資開始進行調整,并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中小學教師工資,與此同時,還提出了對中小學教師的升級和考評的意見。
這一時期關于中小學教師工資主要有以下文件規定。
1977年10月,全國公立學校教職工自“文革”后第一次調整工資。按國務院規定,對相當于國家機關18級以下的教職工,按40%的升級面調整了工資級別。這次調整的重點對象是工作多年、工資偏低的教職工。同時對“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一級工,1966年底參加工作的二級工”及相似的教職工提升了工資級別。調整結果,全國近60%的教職工的工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1978年12月12日,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通知,規定學校的民辦教師和計劃內長期頂編代課教師可與公辦教師一樣實行一次性年終獎金。這是執行國務院5月7日發出的關于1978年不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職工試行一次性年終獎的通知而作出的規定。據此,當年在學校教職工中發放了年終獎金。
1978年12月,全國公立學校教職工中2%的人員工資升級。按當年11月18日國家勞動總局的通知“,工作成績優異,貢獻較大和提職后工作表現好而工資特別低的人員”可調資。
1979年10月24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升級的幾項具體規定》頒發,規定此次升級重點是各行各業各方面勞動好、貢獻大的職工。包括有研究成果的科技人員、教學好的大中小學教師。
1979年11月23日,教育部發出《關于教育部門教職工升級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于自當年11月起給40%職工升級的決定,規定“這次學校升級的重點,應是在教學、科研、黨政和后勤工作中為提高教學質量和學術水平,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作出貢獻的教職工為主要對象”,同時還提出了升級和考評的意見:教職工升級要經過考核、評比,擇優升級;應按照工作態度、業務技術水平、貢獻大小進行考核,并以貢獻大小為主要依據。
四、20世紀80年代:實行教齡津貼(2)和結構工資制度,提高教師工資標準
20世紀80年代,中小學教師政策的主題是實行教齡津貼和結構工資制度。1980年提出實行教齡津貼的規定。為鼓勵教師到農村,特別是到老、少、山、邊、窮地區任教,198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的《關于加強和改革農村學校教育若干問題的通知》還規定:除榮譽鼓勵外,要適當增加生活補貼,還可保留城市戶口,定期輪換。1984年提出對農村中小學民辦教師全部實行工資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辦和民辦。這些政策在當時起到了穩定農村教師隊伍的積極作用。
這一時期關于中小學教師工資主要有以下文件規定和事件。
1980年5月5日至12日,教育部在濟南召開座談會,研究全國中小學教職工工資調整問題。
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普及小學教育若干問題的決定》出臺,明確提出“:必須切實改革中小學教師工資制度,適當提高他們的工資待遇。在工資制度正式改革前,應當給予一些臨時補貼。與此同時,中小學要開始實行教齡津貼制度,以鼓勵教師終生從事教育事業。具體方案,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總局會同教育部迅速提出?!?/p>
1981年10月7日,國務院轉發教育部《關于調整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的辦法》。其中規定,凡1978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中小學教師、中等專業學校(含中師)的教職工一律升一級;其中極少數教學工作成績顯著、貢獻較大、教齡較長、與同類人員相比工資偏低的優秀骨干教職工,也可以升兩級。
1981年10月7日,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從當月起,給中小學教職工、醫療衛生單位部分職工、體委系統優秀運動員和專職教練員及部分從事體育事業的人員調整工資。這次調整工資采取“先補后靠再升級”的辦法,即先補齊1977年調資時的級差,再把低于國家行政機關人員工資標準的,都靠到國家行政人員相應的工資額,然后在此基礎上升一級。貢獻較大、教齡較長、與同類人員相比工資偏低的少數優秀骨干教職工也可以升兩級。民辦中小學教師在原國家補助費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50元。當月20日至30日,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教育部在鄭州聯合召開全國調整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工作會議,研究貫徹執行國務院上述通知的辦法。
1983年5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和改革農村學校教育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六條規定“:建設一支穩定、合格的教師隊伍,是辦好農村學校的重要關鍵。必須及早抓好這項基本建設,教育投資要著重保證這方面的需要。各級黨政領導必須認真落實知識分子政策,以極大的熱情關心教師,提高教師的政治地位、社會地位和工資待遇,注意改善其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教師的良好風尚。教育部應從速制定中小學教師的職稱制度,在整頓教師隊伍的基礎上經過試點逐步推開。要采取措施,鼓勵教師終生從事教育事業,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會同教育部提出方案,先從小學教師開始,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為鼓勵教師到農村,特別是到老、少、山、邊、窮地區任教,除榮譽鼓勵外,要適當增加生活補貼,還可保留城市戶口,定期輪換。對堅持在上述地區任教二十年以上、業務水平高的教師,各地在可能條件下,還可給予某些特殊照顧。對民辦教師應逐步實行社隊統籌工資制,有條件的地區還應建立民辦教師的福利基金,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狀況,每年安排一定的勞動指標,在考核合格的民辦教師中,轉一部分為公辦教師?!?/p>
1984年12月13日,《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發出,規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變中小學教師生活待遇偏低的狀況,使教師這個職業成為最受人羨慕的職業之一。農村中小學民辦教師全部實行工資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辦、民辦。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國家對農村教師工資標準不作統一規定。在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包干的基礎上和逐步提高中小學教師生活待遇的前提下,可把農村教師的工資放開,允許富裕地區解決得更好一些,其工資多少,由鄉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貧困地區農村教師增加工資,可從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的增加部分中予以補助?!?/p>
1985年8月30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發出《關于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轉發了國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關于教師教齡津貼的若干規定》,規定教職工實行以職務等級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3)
《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關于教師教齡津貼的若干規定》對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教齡津貼標準、教齡計算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提出“,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該規定提出,普通中學、小學、教師進修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教齡津貼標準是,按不同的教齡年限分別給予不同的津貼:教齡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3元;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5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7元;滿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1985年10月20日至25日,國家教委在北京召開全國中小學師資工作會議。會議提出“,繼續落實黨的知識分子政策,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穩定教師隊伍等”。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p>
1987年11月28日,為了改善中小學教師生活待遇,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務院關于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的通知》發布,規定:“從1987年10月起,將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現行的工資標準提高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以在不超過工資標準提高10%的增資總額范圍內,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將增資總額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資標準,小部分用于調整中小學教師內部的工資關系。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中學、初等成人教育學校的教師可以參照上述辦法執行?!?/p>
1987年,教育部門為貫徹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1986年解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部分工作人員工資問題的通知》,從1986年10月起,給各級各類學校20%左右的教職工提高一級工資。提高工資的重點是具有高、中級職務的教授、副教授、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和處級干部,其他人員中的少部分人也提高了一級工資。
1987年,國務院決定適當提高部分中級職務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重點是擔任講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工程師以及相當于中級職務的中年專業技術人員(包括中學一級教師、小學高級教師等)。其中,能夠勝任本職工作,起骨干作用,并作出一定成績和貢獻的,可以提高一級工資。這使一部分中級職務的中年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偏低的狀況再次得到改善。
1988年1月12日,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發出《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的實施辦法》,其主要內容:“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1987年10月起可以將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現行的各級工資標準(基礎工資、職務工資之和,下同)均提高10%,也可以在不超過工資標準提高10%的增資總額范圍內,將增資總額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資標準,小部分用于調整中小學教師內部的工資關系。2.提高工資標準的范圍:小學、幼兒園、普通中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學校(含教師進修學校)的專職教師,以及屬于事業編制的少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專職教師。原為教師,因工作需要調做學校、幼兒園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資標準執行。3.提高工資標準的人員調離上述單位后,工資標準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執行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4.首次受聘職務的中小學教師,補發工資分兩段計算,1987年9月30日以前的補發額按提高前的工資標準計算,1987年10月1日以后的補發額按提高后的工資標準計算。5.企業辦的中小學、幼兒園等同類學校是否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由企業自主決定。6.中小學民辦教師的工資或補貼標準是否提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決定。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及其所屬在地方的單位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學校等,均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細則執行?!?/p>
1988年2月14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發出《關于中小學教師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轉發了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教委制定的《中小學教師職務工資標準方案》,并指出:“1987年11月,國務院決定從當年10月起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10%,即在此工資標準的基礎上予以提高?!?/p>
1988年6月,國家教委、人事部聯合發出《關于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可以作為計發離休、退休費基數的通知》,規定1987年10月以后離、退休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其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為計發離休、退休費基數。
1989年12月國務院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和“教育、科研、衛生、文化等事業單位的國家正式職工,均可在本人現行職務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一級工資”。同時規定“,在普調工資的基礎上,通過修改現行工資標準,將專業技術人員各職務起點工資標準和最高工資標準分別提高兩個檔次。將教授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由160元調整為180元(六類工資區,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兩項合計,下同),最高工資標準由355元調整為420元。將副教授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由122元調整為140元,最高工資標準由230元調整為280元。將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由97元調整為113元,最高工資標準由150元調整為170元。將助教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由70元調整為82元,最高工資標準由97元調整為113元。助教以下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起點工資標準和最高工資標準,也可在本職務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分別提高兩個檔次”。
五、20世紀90年代:法律保障中小學教師工資
20世紀90年代,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最突出的特點就是1993年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法律來保障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問題。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由此進入了法律保障的歷史新階段。
這一時期關于中小學教師工資主要有以下文件規定。
1990年2月17日,《人事部、國家教委關于1989年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范獎勵升級問題的通知》規定“:1989年榮獲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范稱號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晉升一級工資”“,這次給予獎勵升級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凡工資已達到所任職務(崗位)最高工資標準的,不受《勞動人事部關于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級獎懲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限制,按本級與下一級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這次獲得獎勵升級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不影響其按照1989年調整工資的規定增加工資”。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其中規定“:改革教育系統工資制度,提高教師工資待遇,逐步使教師的工資水平與全民所有制企業同類人員大體持平?!宋濉陂g,教育系統平均工資要高于當地全民所有制職工平均水平,在國民經濟十二個行業中居中等偏上水平,其中高等學校平均工資高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平均水平。要建立符合教育特點的工資制度和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切實保證教師的工資水平隨國民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要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克服平均主義、論資排輩的傾向,使貢獻大的、教學質量高的教師有更高的工資收入。改革過于集中統一的工資管理體制,在國家宏觀調控的前提下,使地方、部門和學校享有自主權。國家規定教育系統工資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門,在不低于基本工資標準的前提下確定具體工資標準,不搞全國‘一刀切’。學校具有調整內部工資關系、增加工資和學?;鸱峙涞淖灾鳈??!边€規定:“各地要改進民辦教師工資管理體制和統籌辦法,增加民辦教師補助費,改善民辦教師待遇,逐步使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對離職民辦教師,給予生活補助,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p>
199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實施包括中小學在內的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頒布,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钡诙鶙l規定:“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钡诙邨l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钡谌畻l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钡谌粭l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钡谌l規定:“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p>
1994年2月5日,人事部、國家教委聯合下發的《中小學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中指出“:新的中小學工資制度總稱為中小學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制。工作人員工資由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兩部分構成。職務(技術)等級工資為工資中固定的部分,主要體現工作能力、責任、貢獻、勞動的繁重復雜程度;津貼主要體現各類人員的崗位工作特點、勞動數量和質量。在各單位工資總量構成中,職務(技術)等級工資部分占70%,津貼部分占30%?!蔽募€規定,“中小學教師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序列和職務工資標準。受聘中小學教師職務的人員,執行中小學教師職務等級工資標準”(見表5-1)。
表5-1 我國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標準表
對于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擔任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文件規定:“對到邊遠、艱苦地區和農村工作的人員,待遇從優。凡到邊遠、艱苦地區一級鄉(含鄉)以下學校工作的中專以上學校畢業生,可以直接定級,定級工資標準比同類人員高1~2檔。具體實施按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p>
關于中小學工資改革的經費來源,文件明確指出:“中小學屬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的30%同時實施,由國家財政預算列支,并保證按月足額兌現?!?/p>
文件還規定“,中小學從現行結構工資制向新工資制度過渡的套改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的統一規定,并結合中小學的實際情況執行。小學三級教師可按小學二級教師的套改辦法進行套改”。
表5-2 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套改表
續 表
注:表中各職務均含相當職務
該文件還規定:“中小學根據其教育教學等工作的特點設立下列津貼:教師課時津貼、領導職務津貼、職員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工人崗位津貼等。課時津貼是教學工作津貼,以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和教學質量為主要依據計發。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計劃,計算課時總量;根據當地和學校的具體情況,規定標準周課時,對不同學科的課程確定適當的折合系數。津貼標準可根據學校類別、層次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規定若干檔次?!?/p>
表5-3 中小學課時津貼參考標準表 (單位:元/課時)
注:高中教師按10~12課時/周計算,初中教師按14~16課時/周計算,小學教師按18~22課時/周計算
1994年7月3日《,國務院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發布,規定:“農村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公辦教師的工資,一般由縣級財政負責支付,經濟發達的農村,也可以由鄉級財政負責支付。民辦教師工資,屬政府支付部分,由縣級財政負責;鄉籌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中支付?!蔽募幎?“保證實現《教師法》和《綱要》所規定的教師工資待遇的目標,使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要建立有效機制,決不允許拖欠教師工資,人事、財政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提高教師工資的規劃和計劃。各地區、各部門在國家規定的政策內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制訂教師的津貼標準和范圍。要采取特殊措施較大幅度地改善優秀骨干教師的待遇。要采取措施提高民辦教師待遇,逐步做到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今后不再增加新的民辦教師?,F有合格的民辦教師經考核認定資格后逐步轉為公辦教師,不合格的要予以調整。國家計委、人事部及各地要作出規劃,分年度實施,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p>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頒布,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p>
1995年8月18日,國家教委發布《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人事、財政、計劃等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的保障機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和教師工資水平監控機制。
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發布,其中就教師待遇作出以下規定。
(一)《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平均工資水平”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的口徑統計的平均工資額。
各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當地教師平均工資水平高于當地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實。
(二)《教師法》第二十六條中所指的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的津貼,包括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津貼。
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三)農村公辦教師的工資和民辦教師工資的國家補助部分,由縣級財政負責支付,縣級財政確有困難的,由上級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但經濟發達的地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由鄉級財政負責支付。
民辦教師工資中集體統籌部分,由農村教育費附加予以保證。除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外,農村教育費附加首先保證民辦教師集體統籌部分工資的發放,不得用以充抵民辦教師工資中應由財政支付的部分。
(四)各地應當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18號),盡快使城市教職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達到或者超過當地居民平均住房水平。
各地應當集中一定財力,為城市教師建設住房,并在城市統建住房中,向教師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向教師出售、租賃住房,應當規定優惠辦法。
(五)公辦教師的醫療,依照《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師定期身體檢查制度。
(六)《教師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是指現階段農村中小學中經政府認定的民辦教師。
同條所稱“同工同酬”是指: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履行相同的教師職責,在工資收入上享受同等待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鼓勵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劃撥指標后,應從民辦教師中選招公辦教師;擴大師范學校招收民辦教師入學的比例;對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辭退;對老年、病殘民辦教師離崗后的生活予以妥善安置。
1997年8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教師工資按時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出。文件明確了解決拖欠教師工資的責任在政府部門,要求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從“科教興國”的戰略高度出發,重視解決拖欠教師工資問題,并將此作為工作考核的責任目標;要求各地加快建立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的保障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的精神,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的各類學校的公辦教師工資,一般由縣級財政負責支付,經濟發達的農村也可由鄉級財政負責支付。民辦教師工資,屬政府支付部分,由縣級財政負責;鄉籌部分,在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中支付。同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教育經費特別是教師工資實行全額預算,足額撥款,不留缺口。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落實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工作,保證教師工資的發放。財政補貼縣要將補貼首先用于保障教師工資的發放。此外,要求各級執法部門加大對解決拖欠教師工資問題的督促檢查工作的力度,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對長期拖欠教師工資又不采取切實措施解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對挪用、截留教育經費而致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以各種名目克扣教師工資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懲處。
六、21世紀以來:按時足額發放中小學教師工資
進入21世紀以來,清欠拖欠的中小學教師工資,并保證中小學教師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成為教師政策的主題。在21世紀初,數額大、范圍廣的中小學教師工資拖欠問題成為教育領域最大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2003年9月10日在“慶祝教師節暨紀念《教師法》頒布十周年座談會”上披露:“拖欠數額依然較大,涉及范圍依然較廣,有些地方陳欠未清又添新欠?!彼龅慕逃坑嘘P統計顯示:截至2002年7月,全國累計拖欠教師工資距國家規定標準還有127.06億元,涉及24個省區;其中2002年1~4月新欠14.6億元,涉及21個省和420多個縣級行政區域。近幾年西部部分省區拖欠教師工資的情況是:內蒙古2002年3月底全區累欠17.62億元,其中當年1~3月新欠1.79億元;廣西部分縣累計拖欠8.5億元;陜西2000年底累計欠8.53億元,2003年11月增加到9.2億元,7.7萬名農村教師人均拖欠3300元;甘肅至2001年累計拖欠13.8億元;四川至2001年累計拖欠4.68億元。當前,隨著各級政府法制意識的增強,我國中小學教師工資新的拖欠已基本杜絕,但是中小學教師工資的歷史欠賬問題在某些地區仍然存在。
這一時期關于中小學教師工資主要有以下文件規定。
2001年5月29日,《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頒布,其中第八條規定:“確保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發放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制定農村義務教育發展和中小學布局調整的規劃,嚴格實行教師資格制度,逐縣核定教師編制和工資總額,對財力不足、發放教師工資確有困難的縣,要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增加轉移支付的辦法解決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發放問題??h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對教師工資的管理,從2001年起,將農村教師工資的管理上收到縣,為此,原鄉(鎮)財政收入中用于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發放的部分要相應劃撥上交到縣級財政,并按規定設立‘工資資金專戶’。財政安排的教師工資性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編制和中央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及標準,通過銀行直接撥入教師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賬戶中。在此基礎上,為支持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等中西部困難地區建立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中央財政將給予適當補助?!?/p>
“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教師工資經費的監管,實行舉報制度,對于不能保證教師工資發放,挪用擠占教師工資資金的地方,一經查實,要停止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扣回轉移支付資金,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p>
2002年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發布,其中第六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確保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要上收到縣集中管理,按2001年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將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總額上劃到縣(實際發放數低于國家標準工資的,按實際發放數上劃),并相應調整縣、鄉財政體制,由縣按照國家統一的工資項目和標準,統一發放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職工編制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結合本級財力和上級給予的轉移支付資金,將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銀行按時足額直接撥到在銀行開設的教職工個人工資賬戶中,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保證教師工資不低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級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首先要用于保證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
在合理確定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基礎上,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解決財力困難縣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的發放問題,并實行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逐縣核實財力并建立確保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發放的運行機制。根據各縣財力狀況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安排使用中央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省、地(市)級不留用,全部補助到縣,對所屬各縣也不能平均分配,主要補助財力困難而自身保障力度大的縣用于工資發放,并在年初將轉移支付資金指標下達到縣。財力較好的地(市)級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應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通過上述資金統籌安排,確保國家統一規定的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歷年拖欠的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并制定計劃,限期補發。
2003年9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進一步強調,要建立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保障機制。國務院指出“:根據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和有關工資標準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確保農村中小學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進一步落實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安排使用中央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補助到縣,主要補助經過努力仍有困難的縣用于工資發放,在年初將資金下達到縣?!?/p>
2003年9月17日人事部發布的《關于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完善與聘用(聘任)制度相適應,符合中小學特點的分配激勵機制。第十六條規定:“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中小學的工資制度和政策,保證中小學教職工的工資待遇得到落實。學校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制定與聘用(聘任)制度相適應的校內分配辦法,將教職工的工資待遇與其崗位職責、工作數量和工作績效掛鉤?!?/p>
第十七條規定:“堅持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建立重能力、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實行向骨干教師傾斜的分配政策,對在教學、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人員,經有關部門批準可給予相對優厚的工資待遇或相應獎勵。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教師到農村任教,切實落實對邊遠、貧困地區中小學教師的優惠政策,以穩定和優化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吸引人才到農村中小學任教?!?/p>
第十八條規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中小學要堅持工資統一發放措施?!?/p>
200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中指出:“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中央繼續按照現行體制,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地區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經費給予支持。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財力薄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確保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按照國家標準按時足額發放?!?/p>
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再次規定“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目的是更好地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2008年4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印發二○○八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要點的通知》,規定:“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工作,研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政策。完善和落實教師工資、津貼補貼制度。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待遇保障工作,抓緊研究制定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實施績效工資的政策并組織實施?!?/p>
2008年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要求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2010年發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五十四條指出:“提高教師地位待遇。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吸引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實教師績效工資。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完善津貼補貼標準。建設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研究制定優惠政策,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關心教師身心健康。落實和完善教師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國家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教、貢獻突出的教師給予獎勵?!?/p>
【注釋】
(1)王唏,王東宇.我國教師工資問題的探討[J].教育世界,2001(1).
(2)所謂教齡津貼,即國家發給中小學教師的特殊津貼。隨著教齡的增長,津貼也會隨之增加,是教師工資結構的組成部分。
(3)結構工資制又稱“多元化工資制”,是根據決定工資的不同因素和工資的不同作用,將工資劃分為幾個不同的部分,共同組成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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